很不幸地,我是念法律的。
當法律的實務工作者踐踏過他們的專業,其為禍之直接、之殘酷,比之我才剛剛批評過的媒體實務工作者的對他們專業的踐踏,要遠遠超過不知多少的時候,我也只能無言以對。
關於蘇案,已經有過太多精彩的討論,不需要我再多言些什麼;看到承審法官畏首畏尾的態度,既然判了死刑,卻不把被告羈押、拿著「還可以上訴」當作自己的護身符,就好像一隻「膨風水雞」,吹炸了自己的肚皮,還要仰天聒聒而鳴。
法官認為,李昌鈺提出的鑑證,純屬臆測,這一點兒也沒有錯,他並不曾證明蘇建和他們三個人不是兇手,他用「臆測」,挑戰檢方證據的正確性;法官需要回答的,並不是誰臆測了什麼,而是,他必須反駁,這些臆測,並沒有任何成立的可能性。李昌鈺一點兒也不像傳說中的神探,告訴我們「答案已經揭開了」,他只能和無能證明三人有罪的檢察官一樣,臆測。
問題是,臆測,只能判一個人無罪,不能判他有罪,這就是無罪推定原則。
我不想太高蹈地談什麼人權或正義的問題,本來,蘇案開庭,大家帶著些興奮,覺得十六年的「冤案」終於可以有個好結局,沒想到幾位法官不想讓故事在他們手上結束,這樣而已。這到底是不是件「冤案」,我一點兒也不知道,我要說的只是,法律體系就是這麼一回事兒,它一點也不是萬能的,我們必須放下包青天「日審陽、夜審陰」的神話,甚至放下法律必須實現多大的正義的使命感,承認這一點,沒證據,就是沒證據;不知道,就是不知道。
沒有人會否認,審檢警調應該盡可能地去發現事實;但我們更應該承認,這個系統的能力有很大的限制,事實,經常是無法被發現的,法律不是什麼上帝或形而上正義的執行者,它就只能這樣。
我可以體會幾位法官的無奈,他們的背後,是整個司法系統的尊嚴,面對「人權律師」的雄辯滔滔、「人權團體」的咄咄逼人,這回兒還請回個假洋和尚,念經念得好像比土和尚還好聽、還動人,使得蘇案已經上綱為一場正義與不正義的零和遊戲,膨風水雞就算吹炸了肚皮,又豈可不鳴而死?但,這一切,難道不是多年累積傲慢的結果?這種傲慢,不是專業的傲慢,而是權力的傲慢、是自我膨脹的傲慢,剛剛好是違背專業的。
也許,我們都期待,法律可以成為捍衛人權的長城,但這種期待,卻往往是過了頭的,適得其反;說不定,承認法律的不能,才是讓我們重新面對人權於正義的實現的開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