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篇是:「開放性」是資訊傳播的基礎
「智慧財產權」跟傳統的「動產」、「不動產」這些看得見、摸得著的東西不同,所以又稱為「無體財產權」;也就是把我們腦袋裡的東西,當作權利的客體,賦與經濟上的價值,當我們談到資訊「逆流」的時候,第一個碰上的就是這個東西:專利、商標和著作權,在資訊社會,他們扮演什麼角色呢?
從美援到出口導向經濟
1939年到1945年,這個世界上,爆發了一場人類史上最大規模的戰爭,歐洲、亞洲陷入空前的戰禍中,美國成為這兩大戰區在軍事和經濟上的後援,這就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二戰帶給全球的,是全面性的破壞,對比二戰前,1930年代全球正為生產過剩造成的「經濟大恐慌」而苦,全面性的破壞,帶來的是全面性的「建設」,經濟快速復甦,帶來了40、50年代的「戰後大榮景」,這其中成長得最快的,就是實際上戰火並未波及到其本土的美國。
繁榮當然是好事,美國成為全球的出口中心和製造中心,在政治上,也成為全球的獨強,但也產生了一些對美國資本來說,不好的後果,那就是美國工人工資快速上漲,以及大量污染性工業,對於美國的土地造成嚴重的污染。要解決這種問題,只有一個辦法:把工廠遷到外國去。
於是,美國便開始利用名為協助各國戰後復興的「援助」,要求接受援助的各國,必須調整他們的經濟環境、利用這些援助,進行相關的建設,以便美國資本可以順利進入;1953年美國艾森豪的國情咨文中,明確地提到:「竭盡我們政府所能,鼓勵私人資本流向海外。這就必須將鼓勵外國創造適於美國投資的良好氣候,列為我們外交政策的明確目的。」1957,美國眾院外交委員會的「關於對外政策和共同安全計畫的報告」也提到:「那些國家下了決心要發展,我們只有參加到那個過程中去,才有機會把他們的發展納入到對我們最有利的軌道上去。」
1960年,美國對台灣政府提出了開放外資、放寬經濟管制、凍結軍費支出、出售公營事業等「十九點財經改革措施」,其目的就是希望台灣能夠「整平場地」,讓美國的資本能順利進入台灣,利用台灣低廉的工資,以及污染了也死不到美國人的土地,將台灣建設成美國資本的「加工生產基地」。
事實上,台灣並沒有全盤接受「十九點財經改革措施」,像是公營事業就是一個例子,這些包括能源、交通、金融…等產業上游的「經濟制高點」,它們是國民黨統治台灣的基礎,也是日後用以培植本土資本的重要資源,這些,國民黨並不願意放掉,在這樣的條件下,台灣開始以出口作為作主要經濟發展基礎的「出口導向經濟」,就從60、70年代展開。
美國的策略
台灣的「出口導向」經濟發展的重要特色,是以「中小企業」作為發展的基礎,從農產品加工、輕工業,到資訊電子產業;我們可以看到,在60、70年代,除了台塑之外的大資本,幾乎都不事生產,要不是以「吸金」為主的國泰、新光,不然就是靠著在本地的壟斷地位撈錢的裕隆;這構成了日後台灣資本的組成, 是由國家資本、民間資本,以及外資三個部份組成,並沒有如美國當初所打的如意算盤那樣,由美國的資本長驅直入,予取予求;這造就了台灣本土資本產生的背景。
70年代之後,先是日本,接著是台灣、韓國、香港、新加坡等「亞洲四小龍」,接著還有東南亞國協與中國的興起,這些「新興國家」的發展歷程各不相同,但都一定程度上發展出了許許多多的新興資本,一方面,它們仍是以為美國資本加工、代工為基本的形態,另一方面,也由於它們並不完全附屬於美國資本之下,而與美國資本產生的競爭的作用。
從策略上看,讓這些新興國家發展,對美國也是有好處的,他們可以借這些當地資本之助,進行生產,不需要投注太多的資金,同時也讓這些新興國家的資本可以幫他們分擔風險,此外,新興國家的發展,也有助於他們在政治上去構築圍堵中、蘇共產政權的「冷戰體系」,同時這些新興國的的消費力提升,也有助於美國商品的輸出,成為美國資本的新市場。
結果跟美國人想的不大一樣,不過看起來,比他們原先所設計的還要理想。
但這裡有一個大問題,那就是美國把生產線都移出去了,這些新興國家資本一開始是代工,後來漸漸有了生產能力,一個個長大了之後,反過來,以美國的市場為目標,並進而在全球的市場中與美國資本競爭,變成了美國強勁的競爭對手,前面說過了,新興國家工資比美國低、人民比美國人不怕死,又養出了自己的資本,這些資本也展開「全球佈局」,把生產線移到工資更低的國家,他們甚至比美國資本更有競爭力,這樣豈不是「飼老鼠咬布袋」?美國人該怎麼辦呢?
這得從美國資本的競爭力看起,美國人還可以掌握什麼,不被這些原先幫他們代工的資本,把市場搶去、把生產的獲利留下來,答案是「專利、商標」;美國還可以製造什麼以行銷全球,不會造成污染、高附加價值,可以付得起而貴的人工成本的?答案是「文化工業」。
控制智慧財產權
我想答案很清楚了,對美國人來說,只有緊抓「智財權」才是硬道理。
美國人掌握智慧財產權有兩個重要的手段:一個是「文明」的規則,也就是透過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的協定與仲裁機制來處理;另一個,就是「野蠻」的手段:「301條款」。
1998年,美國在其「綜合貿易暨競爭力法(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 of 1998)」中,設置了「特別301條款(Spcial 301)」,裡面規定,凡是:
- 拒絕給予智慧財產權「足夠與有效」(Adequate and Effective)保護。
- 對於依賴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美國人士給予「公平與衡平」(Fair and Equity)的「市場通路(Market Access)」。
- 從事於負擔過重或異乎尋常的法規、政策或實踐,而對美國產品發生實際上或潛在的最不利的影響的國家。
就必須列入「全國貿易評估報告(National Trade Estimate Report)」的「優先國家(Priority Countries)」名單,這些國家,必須「保持與美國進行『善意』的談判,並提供智慧財產權『適當與足夠的(Appropriate and Adequate)』保護,以避免美方的制裁行動」,而這些所謂「公平與衡平市場通路」的障礙,包括了「政府一切的行為、政策、法律與措施」。
前面提到,包括台灣在內的這些「新興國家」,發展出以「出口」為主要經濟命脈的經濟結構,而且是以美國為主要市場的,一旦美國以貿易制裁手段對付這些國家,將對這些國家的經濟產生立即的危險;所以「特別301條款」雖然是美國的國內法,但是卻對各國產生實質的作用力,這種用自己的經濟實力,片面規定、強逼各國就範的,我稱之為「野蠻」的規則,然後,我們再來看看「文明」的規則:
1994年,WTO進行「烏拉圭回合談判」,其中最主要的成績,就是完成了「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規範;2005年,台灣加入WTO,在此之前,對於各方面的法規、政策,當中也包括了智財權的規範,進行過全面的修正,以符 合WTO的要求,這稱之為「頭期款」。
不過美國並不滿足,一方面批判TRIPs的規範,一方面繼續執行301條款,要求世界各國依照美國企業的利益,作正確的「行為」;這也就是說,美國是「文明與野蠻」並用,一方面,強勢主導WTO的規則,以符合他們的需要,一方面,仍然繼續使用「特別301條款」威脅各國就範。
在美國的壓力下…
「智財權」問題的結構,接著我們看看,在台灣,具體發生了什麼事?
在美國不斷的施壓之下,台灣透過「立法」和「行政」的手段,把壓力移轉到全民的身上。舉幾個例子來說:
像是,智財權「公訴化」,智財權本來是「私法」的規範,誰侵犯了誰的智財權,就上法院打民事官司,這就像誰欠錢不還,或誰吃了「霸王餐」,不肯付錢那樣,在智財權法規裡,訂下一些以國家權力發動「刑事」規範,侵犯了別人的智財權,還要去坐牢,這本來就不合理,但更不合理的是,在美國的要求下,智財權加入了「公訴」的條文。
什麼是「公訴罪」呢?我舉例子來說,像是我打破了你家的玻璃,不肯賠錢,你可以去告我,要我賠錢,還可以用刑法上的「毀損罪」告我,如果後來我們談好了,錢賠一賠沒事了,你就把「毀損罪」的告訴撤回來,這是「告訴乃論」;而如果是,我把你家的人殺掉了,就不能這樣,你不能跟法官說,「沒關係,我家人多,那麼多張嘴吃飯也很浪費,殺個一個兩個不用跟他計較的」,殺人罪就是「公訴罪」,你不跟我計較,檢察官要提起「公訴」、國家要介入,不是兩個人說一說就可以算了的。
「智財權公訴化」是很野蠻的條文,原本,把私權關係用刑法來規範,已經造成雙方當事人之間打官司上的不公平,讓被侵權的一方可以「以刑逼民」,逼侵權者就範,這等於是國家介入智慧商品的市場,讓「侵權」的成本提高,從而也使得智慧商品的價格可以上漲,這種用刑法來干預市場的行為,就連許多經濟與法律專家都強烈地批判;更何況是「公訴化」之後,國家可以主動地任意進行調查、搜索、起訴這些動作,造成智財權的恐怖氛圍。
「死後智財權保護期限」,一般被稱為「迪士尼條款」,美國要求著作人死後的著作物,仍然有智財權的存在,本來是50年,後來要求延長為70年,這赤裸裸的就是為了美國文化工業「迪士尼卡通」的原作者華德‧迪斯耐量身定製的,他死多久,「死後智財權保護期限」就要保障多久,這種擺明了為跨國文化工業服務的條款,也在美方的要求之內。
又像是「暫時性重製」,這指的是電腦之類的電子產品的運作,把數位內容載到記憶體的動作,對於操作電腦的人來說,這種動作根本是在「不知不覺」的情況下進行的;「暫時性重製」也被列入「重製」範圍之後;如果你光華商場去買一張盜版光碟回家看,本來只有製作盜版光碟的人有事,現在就連買的人、看的人都有事了,因為你把光碟一放進電腦、DVD播放機開始播放,你就已經開始「暫時性重製」了這片光碟。
白色恐怖
前面談到了智財權的背景與它在台灣的實踐,我認為,這對於一般概念裡的「資本主義越發達、社會越開放、民主越進步」的觀點,剛剛好是一個反證,也是一個極大的諷刺。
2001年,台灣的檢方和警方,在「台美經貿諮商」會議(3/20開幕)之後,於4/12進入台南成功大學宿舍進行全面的搜索,並以「搜索盜版音樂」為名,查扣了十四電腦,之後,又傳出打算起訴學生的消息,當時,一時之間造成全國校園片風聲鶴唳,這種現象,簡直是「白色恐怖」再起。當時,我就認為台灣當局選擇校園進行大規模掃蕩,目的當然是要做給美國人看;另一方面,則是在刻意製造事端,把智財權白色恐怖的氣氛吵大,因為台灣社會對於這個東西的討論,還並不成熟,普遍地沒有概念,而國家這樣大家出動,其目的就是要製造「電擊白老鼠」的效應,不要大家討論,而是用刺激反應的方式,強迫大家接受智財權的觀念。
之後,政府又不斷對校園附近的影印店進行搜索、取締影印原文書的行為,一直到最近,美方也都還在繼續提出要求台灣的大學生必須接受「智財權強制教育」;我到世新兼課之後,看到學校給老師們的各種「須知」裡面,都不斷強調,要給學生「智慧財產權的正確觀念」,我覺得這很好啊,所以就多花一些時間,談談這些「智慧財產權的正確觀念」囉。
從智財權在台灣立法、行政上的實踐來看,它絕對是「反民主」的;我再簡單聊一聊「民主」的基本觀念。我記得我大學的時候,剛剛解嚴沒多久,有一次,看到一面「中國人權協會」製作的看板,上面寫著大大的兩句話:
-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 法律之內,人人自由。
那個時候,剛剛學過一些憲法的觀念,心裡面就想,這個「中國人權協會」怎麼搞的,寫反了吧,這句話應該是這樣說的:
- 法律之後,人人平等。
- 法律之外,人人自由。
「平等權」是現代立憲民主國家的基礎,憲法所追求的,不僅僅是每一個人「立足點」的平等,與機會的平等,更應該要致力於每一個經濟地位不同的人的「實質平等」,如果缺乏「平等」的基礎,現代國家將會失去對這個國家國民的普遍性,從而失去其「合法性基礎」,所以「平等」是在「法律之後」,支撐法律體系存在的基礎。至於「法律之外,人人自由」就更簡單了,現代國家法律原則就是「法律所未規定的,就是人民的自由」,所以「法律之外」當然就是「人人自由」 的領域了。
智財權在台灣的實踐,法治與民主大倒退
這兩句話,讓我想了好久,後來終於明白,「中國人權協會」的「法治觀」是中國法家的「法治觀」,法律,對於法家來說,是一種統治的技術,「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法律之內,人人自由」把代表國家統治權力的「法律」放得很高、很大,它不關心法律的基礎,而以法律為一個既成的事實,要人民「遵守法律」,以換取所謂的「平等、自由」。
現在解嚴已經超過了20年,各位大二的學生,幾乎是解嚴的那一年出生的,但這麼多年過去了,台灣人的「法治觀念」其實並沒有太多的改變。 就好像我們說「台灣人缺乏法治觀念」的時候,指的常常是大家都「不守法」的意思,但是西方民主社會在說「法治」的時候,根本不是這個意思,甚至還是相反的意思。
「法治」的意思是「依法而治」,是針對國家的行為來說的,什麼是「法」呢?法,是「合法性基礎」,「合法性」的意義是,「統治必須基於被 統治者的同意」;也就是說,國家行為缺乏法律的授權,就違背了「法治」原則的要求,是違憲的;而國家的法律,如果欠缺人民的「同意」,同樣是違憲的,一般來說,只有國家會違背「法治原則」,人民是不會違憲的,所以,當我們再聽到有人說某人不守法,是缺乏「法治觀念」,那就是這個說話的人,他自己沒有「法治觀念」。
當然,形式上,一個國家的法律,都是由這個國家的國會通過,在這種「形式民主」的邏輯下,這樣就符合了「法治」的要求,但實質上,我們回 到智財權的話題來看,我認為,台灣的「智慧財產權」各法律的立法,是違背「法治原則」的,一個重要的證據,就是國家必須用強硬的手段去「電擊白老鼠」,讓大家接受智慧財產權、要不斷地「宣導」、「強迫教育」,表示大家都不知道它是什麼,既然大家不知道它是什麼,又如何來「同意」這些立法呢?
所以,我們從經濟問題,談到政治問題,可以看到,「智慧財產權」在台灣的實踐,是一整個「法治」與「民主」的倒退,是以美國資本的利益為刀俎,以全民為魚肉的。
談完了智財權的背景,我們將再回到資訊流動的觀點,看「智慧財產權」的變化…



[...] Fri 28 Mar 2008 「鄉民」的逆轉勝?—徘徊智財權十字路口的文化工業 Posted by 孫 窮理 under 媒體 , OpenSource , 公共性 , 全球化 , 文化行動 , 智財權 , web2.0 上一篇是:「作為資訊與民主逆流的『智慧財產權』實踐」 [...]
推!推!
窮理的這篇文章寫得實在太好了!深入淺出,把「智財權/制裁權」在台灣的實踐與美國政經壓力的脈絡介紹的很清楚,請讓我把本文推薦給我的高中生們閱讀。其中,同時穿插著「法治教育」的「正確認識」,也很適合中學的情境。
順便一提,在學校裡頭,法治教育幾乎就等於「守法教育」、「法規教育」,把法治主義的立憲政治脈絡整個顛倒過來,從規範政府以保障基本人權,顛倒成規馴人民以便於統治。如,某版國二公民課本竟放上一張警察執行酒測的照片,圖說:「人民依法接受酒測,就是法治精神的最好表現!」
日昨,我在課堂上又談及了「知識流通除罪化」的精神,幾個學生便很興奮的說:「我們公民老師說他反對你的態度。」真好!一場有趣的對談就這麼開始了 。於是,推薦此文給我的學生閱讀。祝好!
窮理:
挖寶挖到這一篇,剛剛把它收入台灣好生活報的經濟金融網摘囉:
http://www.taiwangoodlife.org/storylink/20090524/832
美國政府代替商人要求台灣執行「智慧財產權」﹔結果台灣政府立下惡法超過正義程序來執行。
可是,我看到的這篇主要是以反美帝當基調,而不是以反對台灣政府的懦弱無能和忽視人權當論述。
老實說,我覺得莫名其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