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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民」的逆轉勝?—徘徊智財權十字路口的文化工業

上一篇是:「作為資訊與民主逆流的『智慧財產權』實踐

從上一篇「作為資訊與民主逆流的『智慧財產權』實踐」 開始,集中起來談「智慧財產權」的種種問題,接下來,還是從這個角度繼續,不過談「智財權」的目的,還是從這個現象出發,希望描繪出網際網路傳播這個領域 裡的現象,網路傳播的規則,早已經超出它自己的領域,而逐漸侵吞傳統傳播方式的領域,也因此,一個關於網路傳播規則的討論,也已經是一個跨媒介的傳播規則 的討論,一個「媒體」在這個時代,該長成什麼樣子,可能是值得多想想的問題。

從P2P說起

P2P,一般的解釋是Peer to Peer的縮寫,Peer的意思是「同儕」,也就是一群輩分、權力、經驗相當的人組成的群體,在這個群體內部的個體之間產生關係的意思;如果我們拿電腦透 過網際網路,進行檔案傳輸的行為來看,傳統的檔案傳輸協定如FTP的運作方式,是大家都把檔案上傳到伺服器(server)裡面,也從伺服器裡下載這些檔 案,各使用者(client,用戶端)彼此之間,相對於伺服器來說,就是「同儕」,在FTP的模式裡,各使用者都與伺服器溝通,相互不發生關係。

而P2P則是使這些使用者之間,產生了關聯,在「檔案傳輸」的情形,這些檔案其實是放在各使用者的電腦裡,你是到別人的電腦裡抓檔案,同 時,別人也從你的電腦裡下載檔案,這個時候,伺服器所扮演的角色,頂多只是「告訴大家檔案在哪裡」,也就是提供「索引」的功能。如果我們架一個FTP伺服 器,讓大家上傳、下載檔案,最起碼,這一台伺服器,必須要有足夠的空間和頻寬,因為它要把所有的檔案都收進來、要負擔所有使用者上傳、下載的需求。

這種以一個「中心」運作檔案傳輸的模式,當使用者越來越多、檔案也越來越多、越來越大之後,就會變得很沒有效率,P2P的運作模式,是利 用所有使用者的空間及頻寬,以「分散」的架構,避免了「集中」所造成的無效率問題,同時,也使得整個網絡的運作,不會因為伺服器掛掉,就動彈不得,因為伺 服器的任務變簡單了,隨時都可以有不同的電腦取代,或者分散這個伺服器的功能;從而,也使得整個網絡更加穩定;在某一些P2P的架構裡,只要使用者可以用 另外的方法,得到「檔案在那裡」的資訊,甚至連伺服器都不再需要了,這使得在這個架構下,實現了完全的「同儕」對「同儕」之間的傳輸。

目前,最普遍的P2P軟體,像是「eMule」、「BitTorrent」,有不計其數的使用者與檔案在上面流傳。目前P2P的流量,已經在全球總網路流量中,佔有相當高的比例(如這一則報導提 到,光是BitTorrent的流量,就佔全球網路流量的40%),在P2P的模式中,伺服器扮演提供索引的功能,這跟許多部落格平台,扮演提供各種不同 的部落格索引,或者Google新聞,提供新聞的索引是一樣的,如果跟傳統媒體與「讀者」之間的關係相類比,不同的「個人媒體」之間的關係,也像P2P一 樣,越來越接近「同儕」的關係,而非傳統媒體集中的形式。

P2P的分享模式,是晚近網際網路應用上很重要的發展,也顯示出網路傳播的某些重要的特性,不過,談到P2P,讓大家最先聯想到的,不是「新的溝通分享模式」,而可能是「智慧財產權」,事實上,P2P一路走來,是一段始終跟「智財權」交纏著的歷史。

Napster、Kuro、Ezpeer

1999年,Napster出 現,引發了P2P的風潮;在Napster盛極的時候,每天全世界約有7,500萬人,透過Napster下載音樂檔案,平均每秒有一萬個音樂檔案透過 Napster進行分享;這當然引起了唱片工業的注意,1999年12月,「美國唱片工業協會」(Recor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America,RIAA),正式對Napster公司提起智慧財產權訴訟;結果Napster敗訴,也結束了它風光的日子,但P2P 風潮並沒有因此稍減,Aimster、KaZaa…等一一出現,全球各國也都各自產生其「本土」的P2P業者,提供P2P服務,當然,跟著也引發了一連串 的訴訟。

在台灣,知名的兩家P2P業者,就是Ezpeer和Kuro,它們當然也都先後地吃上了官司,所不同的是,在台灣,除了民事的告訴外,它們也都面臨了刑事的訴訟,在之前, 我們已經討論過,這是用刑事手段干預市場價格的行為,很不合理,事實上,智財權團體與P2P業者之間的訴訟,本來就不只是一樁訴訟,而且是一門生意,文化 工業看上了「數位傳輸」這一塊的市場,在數位檔案傳輸發達的時代,過去傳統的音樂銷售管道受到壓縮,另一方面,數位傳輸無遠弗屆,如果能在網路上做生意, 那就太好啦。

所以,唱片公司要的不僅僅是希望P2P業者不要侵權,而且,他們也希望取得P2P的管道,作為他們銷售商品的管道;也就是說,只要 Napster把獲利分給這些唱片公司,讓使用者每一次下載,都可以把錢付到他們的口袋裡,那麼,P2P將會是他們的重要獲利管道;但P2P有一個本質上 跟這種打算不和的地方,那就是因為它的使用者分散,檔案並不是由某個中心所提供的,如何管制在這個網絡中流傳的檔案有著作權呢?更嚴重的問題是,P2P軟 體不斷出現,今天你打垮了Napster,讓他為你服務、把獲利交給你,但使用者永遠都會找到更便宜、不要錢的分享管道,他不需要黏在某一個P2P上面。

於是,我們前面提到的P2P的「穩定性」就展現出來了,不僅僅在網絡的某一個伺服器發生技術上的狀況,而且是這種人為的狀況,像是誰又被 抄了的情形,P2P檔案分享的模式仍然不受到影響,這就是網路「去中心化」的結果;後起的eMule、BitTorrent,架構更分散、更不需要透過某 一個伺服器運作,而且,對文化工業來說,更嚴重的是,他要去告誰?在它們的架構裡,只有許許多多的使用者,根本沒有一個像Napster這樣,靠著P2P 分享而獲利的廠商,智財權雖然霸氣騰騰,但連告的對象都沒有,那就真的沒輒了。

文化工業與「創作」

當然,即便是沒輒,還是有一些野蠻的國家照幹不誤的,那就是香港跟台灣。

2005年十一月,香港一個叫陳乃明的人,因為在網路論壇上提供BitTorrent種子,被判刑三個月;幾天之後,美國文化工業的代言 人,加州州長阿諾‧史瓦辛格,從美國飛到香港,和港星成龍一起舉行反盜版活動,簡直像一個獵人獵到山豬的嘉年華,把山豬綁了出來示眾那樣,阿諾說:「侵權 者可能要入獄的信息,有助打擊侵權行為」;豈能忘了台灣?是啊,幾天之後,十二月十六號,台灣的陳奕琪也因為同樣的理由被起訴;陳乃明、陳奕琪是誰?知道 的人不多,因為他們不是什麼了不起的大公司,而只是使用者,對區區「鄉民」動手,而不會引起公憤的,大概也就是這兩個奇怪的國家了。

我們來看看文化工業「智慧財產權是為了保障創作人、讓更好的作品出現」這樣的說詞。

目前,一張主流音樂唱片的製作,在製作費上所花費的成本,大概是總預算的七分之一到十分之一,如果畫成圓餅圖,大概是這個樣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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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小小的一塊,要分給詞曲創作人、編曲師、混音師、錄音師、歌手、背景音樂演奏者……等等一干串創作人等,而剩下的一大塊呢,全部都進了通 路,像是通路、行銷、廣告、上架費這些事情上,其結果是出版唱片的成本大幅提高,變成一門有錢人才能做的生意,有錢可能還不夠,甚至還需要掌握通路,像是 美國五大唱片公司(環球、新力、時代華納、藝科百代及BMG),都不是一個單一的資本,背後,都擁有自己本身的通路,這種極高的門檻,使得全球唱片工業, 漸漸成為跨國資本的禁臠,在80到90年代,台灣還有十幾家本土的唱片公司,但漸漸的,都被美國五大唱片公司所整併,最後在主流音樂領域裡也只剩下滾石一 家勉強支撐的現象。

這種以「包裝」和「行銷」為主的唱片工業現象,結果是使許許多多的歌手淪為「一片歌手」,在演藝圈找到一個位子,就得往其他方面發展,不 可能從唱片的版稅上獲得太多的收入,所謂的「創作」,漸漸淪為進軍演藝圈的跳板,而在唱片工業全球化的現象下,音樂的內容、類型,也都因為要適應這個市場 而調整,現在台、中、日、韓相互抄襲、趨同化的現象;說實在,所謂「創作」,不過在「商業包裝」下苟延殘喘。

跨國的唱片工業,是音樂創作的殺手,而智慧財產權是為維護這些工業而存在的;在人類的歷史上,幾千年的時間,沒有智財權,多元文化從沒有 斷絕過,現在在文化工業與智財權的邏輯下,文化全球化、趨同化卻如此嚴重,我們對於創作者需要有回饋的觀點,從沒有反對過,跟跨國文化工業虛偽的「保護創 作」實則綁架創作人的看法不同,只有把全球文化工業運作的根基破壞,更多的可能性才會出來、進入主流文化市場競爭。

困難重重的DRM

文化工業抓盜版、威脅P2P業者,目的是為了「通路」,跟保護創作,一點關係沒有;不過,我們在此辯論,對文化工業來說,不過是狗吠火車,同時,真正具威脅性的改變,卻正在發生…

我們談到,P2P模式的「分散性」,使得文化工業無所用力,而網際網路的另一個特色「開放」,則正在毀滅文化工業的企圖,2007年,蘋果 公司的執行長,渾號「夾不死」的Steve Jobs,發表公開信,呼籲各公司放棄DRM,認為DRM是一條走不通的死路,什麼是DRM呢?它是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數位權利管理)的縮寫,是文化工業面對一天天開放、擴大的P2P架構想出的爛點子;在數位的檔案裡,加上各種限制,好比說要使用特 定播放器才可以播放、加上複製與傳輸的限制…等,其目的在確保數位檔案的獲利,可以確實進到唱片公司的口袋裡。

但DRM卻造成了更大的問題,各家推出的檔案格式不互通、流通困難,更嚴重的是,不管各家DRM有多麼厲害,破解的技術總是迅速地出現, 再厲害的工程師,也敵不過億萬「鄉民」的力量,你把你的音樂用DRM鎖住,別人自然有辦法取得沒有DRM的音樂,而就算你真的有通天之能,鎖住了DRM, 無人能解,但現在選擇那麼多,你真的確定,喪失了「流通」的優勢之後,你的商品能有多大的競爭力呢?搞DRM到底是搞到「盜版」的人,還是搞死了自己呢?

事實上,Jobs和Apple公司正經歷這一個改變的過程,跟Sony推出PS2和PSP相比,Apple不同的地方,在於它並不實際生 產「數位內容」,Apple iPod雖然也開發了自己的名為「Fairy Play」的DRM系統,但全球的改機者,無論在軟體或硬體上,把iPod改成各種各樣,符合自己需要的樣子,最近Apple推出的iPhone手機,跟 美國AT&T電信公司簽約,只能夠使用AT&T的門號,但這種「獨占」的如意算盤,根本沒有用,不久全球的駭客就搞出各種硬體、軟體改造 的方法,現在iPhone在台灣,也可以搭配本土的中華電信、遠傳、台哥大…等門號;走一趟光華商場,你就會看到各種PS2、PSP、Wii、XBOX的 破解、改機的服務,這一切Jobs都看在眼裡。

問題不在「智財權」;而是這樣的行為,對於這些數位產品的銷售來說,是好還是壞?這些「駭客(hack)」行為,大大加強了這些產品的流 通性,當然,Apple或者Jobs並沒有激進到直接宣佈把iPod、iPhone給「開放原始碼」,而是在觀望,阻礙智慧流通的行為,到了網際網路上, 是走不通的,你想要賺錢,得找對賺錢的路。

改變正在發生

從「傳統與網路媒體的『領域』」 問題開始,我們便一直碰到網際網路與傳統流通規則之間的衝突,從大眾傳播媒體、到文化工業,它們所碰到的不僅僅是現在出現了一個「新領域」,要去攻佔這個 市場的問題,而是這個領域並不安分守己地待在自己的圈圈裡,它逐漸地擴大,從虛擬的世界裡擴張出來,侵吞掉傳統實體的空間、進而改變一切的規則,用在河裡 堆石頭的方式,畫定自己的航道,是注定要失敗的,資訊時代的規則,網際網路上發生,我們聽聽這些人怎麼說:

Lawrence Lessig:

你們得讓那些無知的政治人物覺醒到,十九世紀的法律正在對二十一世紀造成什麼影響…他們不了解,當他們阻斷一切創意的同時,還自以為是在阻止「盜版」。

Vint Cerf:

網際網路三條黃金法則:沒有人佔有、每個人使用、人人都能在其上增加服務。這使得網際網路與之前許多通訊媒介有所不同…智慧是出現在網路的邊緣,而非從中央控管。

Linus Tovalds:

獨占基礎建設等級的原始碼,事實上會使其他玩家更難進入市場。所以如果說有什麼東西,使得軟體業裡也能實行資本主義,如果沒有開放原始碼,你只會得到一批獨占企業,相當於是經濟的封建制度。

當然,法律的鬥爭,還在持續中,在網際網路自訂規則、並逐漸侵吞傳統的遊戲規則之際,智慧財產權在智慧商品流通的需求下,被撼動了,無論美國如何用 它經濟上的優勢,為文化工業的利益脅迫週邊國家就範,但是,從偷偷摸摸的「盜版」,到「駭客」行為,或者雄辯的「開放」理想,智慧商品的「私有」性格正受 到嚴厲的挑戰,「流通」的規則有機會把「創作」從純粹的商品邏輯手中解放出來,這樣的鬥爭,還將持續多久,難以評估,而新的趨勢,又將帶來什麼新的問題, 我們將從「開放原始碼運動」與「創用授權」再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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