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來有一些小小的荒唐,今年,是「集會遊行法」滿20歲的一年。
1987年7月15號,垂暮的蔣經國親眼看著台灣走入解嚴時代,也親眼看著在馬英九等新生代主導下,把戒嚴體制,透過國安三法,過渡進平常的法制裡,不過蔣經國並沒有能親手頒布「動員勘亂時期集會遊行法」,就在他死後一週,1988年1月20日,這個戒嚴時代的僵屍才正式復活。
戒嚴時代,反解嚴的國民黨勢力總喜歡辯稱,台灣只有百分之五的戒嚴,那麼國家安全法、人民團體組織法、集會遊行法,可能還要加上由「違警罰法」脫胎而來的「社會秩序維護法」…我們可能很難否認,與「解嚴」一同發生的社會變化,但是到底在我們的法律體制裡,這「百分之五」真的不在了嗎?
戒嚴體制之存在,並不是說有一堆規定嚴峻的法規,而是在整個制度中,給行政部門高度的權力,可以「合法」地辦事、打壓人民的一切自由,「集會遊行法」就是這樣的東西。
今天又一場抗議集遊法的遊行,順便把一篇舊的文章貼上來好了,這一篇本來是罵民進黨的,民進黨下台那麼久了,打落水狗有一些不合時宜,它們充其量只是做過食髓知味的既得利益者,假裝忘記了他們曾經那麼反對過它,而國民黨,特別是馬英九,始終都是護衛與催生這個名字不叫作「戒嚴」的戒嚴體制的舊瓶新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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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遊法是民進黨階級位置的顯影劑
「集會遊行法」與一直到今天還沒有完成「解嚴」的國家體制,有密切的關係。
未完成的「解嚴」
1948年,制定的「戒嚴法」,授權戒嚴地域內,最高司令官可以停止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必要時得解散的權力;1949年,警備總部也頒布了「台灣省戒嚴時期防止非法集會、結社、遊行、請願、罷課、罷工、罷市、罷業等規定實施辦法」;1987年解嚴,但憲法的「動員勘亂時期臨時條款」仍然繼續有效, 對集會遊行的管制,改以1988年1月通過的「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取代,1991年5月,終止動員勘亂,但只是把集遊法的「動員勘亂時期」字樣拿掉,而成為今天的「集會遊行法」。
「集遊法」制定之初,遭到當時剛剛成立的民進黨強烈的反對,立法委員吳淑珍認為:「集遊法是假借『保障』集會遊行之名,行『限制』集會遊行之實,不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應屬違憲」;謝長廷指出:「集遊法目的應在保障集會遊行權利,但該草案禁制佔絕大多,變成實質的『集會遊行法取締法』」。1987年6月12日,民進黨發動了解嚴期間最大的一場遊行,要求「百分之百的解嚴」,反對接續戒嚴體制的「國安三法」,遊行領導人謝長廷並遭起訴、判刑,此稱為「612事件」。
但是,日後,隨著民進黨逐漸取得國會的席次與地方的執政權,進入體制爭奪政權;不再以「街頭運動」作為主要的抗爭方式,也放棄了這個對於自己漸漸無關痛癢,但嚴重箝制一般人民自由法律的挑戰。一直到2000年政黨輪替,與8年民進黨的執政,「集遊法」成為民進黨壓制各種街頭抗爭的工具,甚至其中牽涉到民進黨核心價值的「不得主張分裂國土」規定,都還呆在「集遊法」中,屹立不搖。
「集遊法」的存在,是台灣沒有完成「解嚴」的明證,民進黨從衝撞體制,到分享體制的權力、再到取得執政權的過程裡,這個「部份戒嚴」的體制,漸漸成為他們的武器。
民進黨對集遊法的執行
「集遊法」對集會遊行採取「許可制」,設定「禁制區」,並賦與警察機關極大的裁量權限,正因為如此,雖然從1987年到今天,集遊法的條文並沒有多大的改變,但是政權在行政上的作為,對於集會遊行的限制就扮演著很關鍵的角色,舉例而言,「集遊法」第6條,內政部可以在總統府,以及行政、司法、考試院區域內設定「禁止集會遊行範圍」,但「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可以不可以集會遊行,完全要看主管機關的決定。
在國民黨執政期間,以及民進黨執政初期,遊行走到行政院前面,是司空見慣的,但是自從2002年全國總工會的「827反健保調漲大遊行」在行政院前衝撞之後,民進黨就往往把行政院前設定為集會遊行的禁區,只要有大規模遊行就只能走到中山南路、青島東路口,就以2005年的五一大遊行為例,遊行只能在立法院前,等待行政院官員出來「接見」。
集遊法中,主管機關對於進行中的集會遊行,可以採取「警告、制止、命令解散」等三個措施,也就是一般認識中的「舉牌三次」,這三個措施,本來沒有「次序」與「次數」可言,「警告、制止(牌)」並沒有明確的法律效果,只有對「命令解散」的不服從(也就是一般認識的「第三次舉牌」)有刑罰規定,在民進黨執政期間,警力在舉牌間距、時機的拿捏,日益嚴格,而且無論集會遊行是否經過申請,「舉牌」的動作,也全憑自由心證。
更嚴重的問題是,集遊法的罰則,並不止於「命令解散」不解散,即便是沒有得到警方「命令解散」通知的集會遊行,仍然可以依集遊法第30 條的「侮辱公署」,這種極為不確定的要件起訴、判刑,舉例而言,2004年4月6號,新竹縣產總、全產總、中華電信工會…等數十個工會,抗議勞委會對於「會務假」的解釋,在集會中「蛋洗」勞委會,警方就用集遊法的「侮辱公署」罪名,移送高偉凱、黃維權,2004年10月29日士林地方法院判刑確定,並不得上訴。
不止如此,警方在「集遊法」的適用範圍上,也是隨意認定,而充滿了為「資方」服務的色彩,在2005年5月17號的中華電信工會罷工行動中,以「集遊法」強行介入工會的合法罷工,要求解散、撤除罷工封鎖線,並以並以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強制等罪嫌,逮捕四名工會成員。這種官方的「不當勞動行為」,已經嚴重侵入勞動三法所保障的勞工爭議權範圍,使勞動三法形同虛設。
讓警方與司法系統承接抗爭的衝突
簡單來說,民進黨執政期間,充份利用集遊法的「無限模糊」空間,透過警察機關限制人民集會遊行的自由,同時又把集遊法「無限上綱」用來打擊一切集體抗爭的手段,使其成為官方、資方的武器,在這一點上,比之國民黨,竟有過之而無不及;事實上,這種現象,不僅僅發生在與勞工抗爭有關的街頭運動,而是普遍地將其推到每一個其主觀認定對其政權與政策有挑戰性的集會遊行上,2006年4月,備受欺凌的勞工、學生、人權…等團體組成「集遊惡法修法聯盟」,除聲援已不計其數的「集遊法」受害者外,也對這一個未完成解嚴的惡法,提出直接的挑戰。
「集遊法」的操作,產生一個重要的效果,那就是將人民與官方、資方的衝突,轉為人民與警方、法院的衝突,使得官方、資方因而解套;集會遊行為政治、經濟弱勢者,用自己的身體作為抗爭武器的手段,在「集遊法」的執行上,因此也充份顯現了政權的階級性格,警察、司法機關強勢介入,則破壞了這兩個體系應有的中立性,讓抗爭者窮於應付司法,更直接削弱了社會運動的力量,一般評論民進黨習慣以「收割、吸納」社會運動菁英、頭人進入體制的方式,對付社會運動,但「集遊法」則為其台灣政治威權性格的繼承與擴張。
假設我們接受有所謂「轉型正義」的觀點存在,那麼「集遊法」將是民進黨在「轉型正義」表現上在最具體、最明確的反證,它不僅僅表現在未完成的民主改革實踐上,而且也顯現出民進黨政權在權力攫取過程中,逐漸明確的階級位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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窮理,『解嚴體制之存在,並不是說有一堆規定嚴峻的法規,而是…』一段中是否把戒嚴體制筆誤為解嚴體制?
Barking:
是的,已經改了過來,多謝你。
又補了兩篇文章的連結。
『人民有集會遊行自由。』
集遊法這種違憲的鬼東西,竟能活到和我差不多歲數,在『民主國家』還真是奇蹟啊…
O
集郵法
今年中華郵政上有個
孔雀開瓶
可以好好看看
愛人同志
必竟他們來自天上天下
他們只要不相上下就好
禪修做不到
只怕昏沉和弔舉
至少
也要時時勤拂拭阿
小城故事
路邊的野花不要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