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有個《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嗎?取了名字說要保護勞工,結果是讓僱主大量解僱「有法可循」,《派遣法》也是一樣,不訂的話,僱主還不知道該怎麼引進「派遣勞工」,一訂下去,也是「有法可循」,本來工會還可以跟僱主「鱸」的,變成現在他們可以拿法律出來說,「我們一切依法喔」;資方違法,官方還可以沒辦法,何況資方依法,那當然是「皇帝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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